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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 一、正期班 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 二、專科班 規定服現役十年者,依其規定;規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 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應折服軍官役期補足之。但併計役期,最多 以十年為限。 三、專修班 依規定服軍官現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 照前款規定補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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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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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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