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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 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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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常備軍官之考選及第七條所定預備軍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第3條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第4條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一、正期班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二、…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常備軍官之考選及第七條所定預備軍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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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