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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
第四條
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 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一、服役限…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3條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
第4條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一、正期班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二、…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常備軍官之考選及第七條所定預備軍官之考選、甄選,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第6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處理依左列規定:一、預備軍官…
← 第1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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