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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制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軍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軍官,包括常備軍官、…第3條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一、現役:以…第4條軍官服役限齡如左:一、尉官五十歲。二、校官五十八歲。三、少將六十歲。四、中將六十五歲。五、上…第5條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如左:一、少中尉十年。二、上尉十五年。三、少校二十年。四、中校二十四年。五…第6條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學…第7條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及見習期滿合格者服之: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或…第8條預備軍官成績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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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