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 第3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3條

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 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 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 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