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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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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軍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軍官,包括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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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三條制定之。
第3條
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一、現役:以…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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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常備軍官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取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學…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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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預備軍官成績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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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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