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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6條

常備軍官在營服役期滿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五、服現役已屆滿十八年,志願申請繼續服現役,至逾二十年經核准時。 前項第一款延役期間,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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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