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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2條

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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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