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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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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12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
第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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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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