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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13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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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