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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4條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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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