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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7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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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