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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59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9條
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
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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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56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
第57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
第58條
第五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應檢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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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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