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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9條

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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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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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