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5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6條

第 六 章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8條第五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應檢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68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

「第五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57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第58條第五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者,應檢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59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
← 第55條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