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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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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