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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7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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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