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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0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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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