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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新建、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就下列書件審核之;其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者,由該機關自行核辦;其屬鄉(鎮、市)主管機關興建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 一、工程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營運計畫。 四、攤(鋪)位數量表。 五、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七、市場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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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