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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第5條

提供公用電話服務之經營者應視需要或經相關單位申請,設置方便肢障者 使用之公用電話,其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一一五公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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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