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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第4條

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對視障者提供視障專用電話機之租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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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