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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 第6條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加強監督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業 務經營者對本辦法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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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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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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