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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25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附則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將用戶退租或經終止使用之用戶號碼至少保留三個月,始得重新分配新用戶。但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電信事業終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核配之主管機關重新核配用戶號碼予其他電信事業時,受核配之電信事業,應保留用戶號碼六個月供原用戶申請使用。但物聯網號碼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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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販售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應透過商品包裝、銷售通路或其他明顯公開且…
第22條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服務條款:一、要…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
第24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專供物聯網用途且非供不特定人際通信之用戶號碼予企業客戶,符合下列…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4條
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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