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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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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