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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23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
第四條
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推定為
第十三條
第一款用戶資料不全或不實之情形,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
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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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準用第二章、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販售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應透過商品包裝、銷售通路或其他明顯公開且…
第22條
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臺業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服務條款:一、要…
第24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專供物聯網用途且非供不特定人際通信之用戶號碼予企業客戶,符合下列…
第25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將用戶退租或經終止使用之用戶號碼至少保留三個月,始得重新分配新用戶…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2條
看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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