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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間。 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 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 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 五、應繳納之費用。 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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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