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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二 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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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7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第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第9條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第10條網路互連之各電信事業應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第11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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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