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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 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網路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得依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定技術可行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並得按實際之成本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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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