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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三 節 網路互連費用
網路互連時,其相關服務費用如下: 一、網路互連建立費: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建立網路互連所產生之一次成本支出。 二、接續費:指網路互連時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 三、轉接接續費:指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互連,其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始能完成,而須支付之通信轉接費用。 四、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指租用鏈路或其他設備,以建構網路互連電路之費用。 五、其他輔助費:指為提供其他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前項各款費用之負擔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其無致生轉接原因者,由相關業者協議之。 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二網路間之通信話務量超過其直接互連電路或頻寬之承載量者,其需經由其他網路轉接該溢流通信所生之轉接接續費,由相關業者協議之,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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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費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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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