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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五 節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 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間之長途通信外,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者,其網路互連協議,應由相關第一類電信事業共同協商,並共同簽訂協議書。 未依前項規定共同簽訂協議書者,電信事業不得收、送需透過轉接之話務。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以書面報請本會備查。 本會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業者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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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第2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第29條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第30條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第31條本會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或依職權開始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第32條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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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