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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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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五 節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向各方當事人索取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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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
第27條
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
第2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
第29條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
第31條
本會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或依職權開始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
第32條
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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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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