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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五 節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 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 三、網路介接點接續原則及服務品質規定。 四、網路互連之介面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 五、雙方網路規劃,包括訊務預測、網路設計更改之通知期限、接續完成率之改善及互連傳輸電路頻寬增減之處理方式。 六、網路互連費用。 七、接續費之計算方式、鏈路費及轉接接續費、帳務處理、帳務處理費用之分攤、帳務之核對及錯帳之更正以及其他攤帳有關事項。 八、用戶通信費之收取。 九、爭議處理程序。 十、協議書內容增修、終止等有關事項。 十一、有關資料保密及雙方免責範圍之事項。 十二、如有共用場所者,與場所共用有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第2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第29條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第30條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第31條本會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或依職權開始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第32條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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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