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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1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五 節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
本會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或依職權開始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命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依命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裁決書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裁決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本會得視裁決案件之協商狀況,為一部或全部裁決,或裁決暫行方案。 第三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不服本會之裁決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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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

「網路互連協議及裁決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第27條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第2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第29條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第30條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第32條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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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