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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 一 節 網路互連原則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以確保該資訊不被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使用。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且其約定未違反法規規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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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互連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4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第5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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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