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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所使用之用戶號碼係以租用或借用方式取得者,得委託獲核配用戶號碼之經營者辦理前條所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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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