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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通知為稽核對象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現場實地稽核之日前,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以供現場查閱。 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實地稽核前,得先訪談受稽核之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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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以下簡稱電信事業),…第3條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第4條電信事業應於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並維持其有效性:一、CNS27…第5條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政策及目標。二、核心業務及其重要…第6條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第7條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第8條電信事業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電信設備機房,並具備獨立出入口。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第9條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第10條電信事業委託他人設計、設置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第12條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得組成稽核小組。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第13條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經稽核後認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主管機關交付之稽核結…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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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