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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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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