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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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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 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應變措施,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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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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