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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電信事業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資通安全管理範圍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電信網路之設備及功能元件、電信設備機房及網路管理中心機房等。 二、公眾電信網路維運系統,包含作業維運系統及業務維運系統。其中作業維運系統包括核心網路、接取網路等維運系統;業務維運系統包括用戶資料、客服與帳務等維運系統。 三、為保護前二款所設置之資通安全防護設施。 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各項資通訊系統防護分級處理方式,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訊防護等級分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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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