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 第6條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調處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將其列入學者專家名單: 一、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第一項學者專家名單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不定期更新學者專家名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調處會之組成」的其他條文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
第8條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
第9條
調處委員有前條應迴避情形,不得再擔任該調處案之調處委員,由主管機關重新指派或聘任。
← 第5條
看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