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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調處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 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前條學者專家名單內,另聘兩人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 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支付調處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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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會之組成」的其他條文

第6條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第8條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第9條調處委員有前條應迴避情形,不得再擔任該調處案之調處委員,由主管機關重新指派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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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