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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調處會之組成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解任未滿一年。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該調處案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調處委員有前項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 調處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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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會之組成」的其他條文

第6條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第7條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第9條調處委員有前條應迴避情形,不得再擔任該調處案之調處委員,由主管機關重新指派或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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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