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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電信總局得隨時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所 裝置之各項通信設備,並得要求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與必要事項提出報 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設備經查驗未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通知其限期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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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