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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經營傳真存轉業務者,應於傳真存轉系統即時登錄發、收信人電話號碼、 通信時間等資料。 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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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