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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所裝各項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 業機線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維持適當之通信服務品質。 二、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設備。 四、其通信設備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機線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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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