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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4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 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四、入會與退會之程序。 五、會員違反章程之處置。 六、章程之變更程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電信消費爭議處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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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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