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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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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