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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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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