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 第3條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電信管制器材,係指無線電收信機、無線電發射機、電信保密 機 (器) 或具有電波發射性能之電機,其項目由交通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