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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4條

欲從事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者,應先向交通部電信總 局申請許可,經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合格發給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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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