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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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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5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裝設、持有須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其無線電發射方式、頻 率、呼號、電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應符合規定,並經檢驗合格核發執照後, 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之頻率由交通部、國防部會同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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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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