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 第5條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5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裝設、持有須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其無線電發射方式、頻 率、呼號、電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應符合規定,並經檢驗合格核發執照後, 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之頻率由交通部、國防部會同指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